Posted by HA hA on 29/6/2008, 9:44 pm, in reply to "Re: 妳想要的是俱樂部不是工會"
然而雇員有爭議就往當地國法院告狀,試問駐在國與我國完全是不同法律體系,不同法院,發生爭議時到底是要以哪一個法律體系為主?以哪國法院判決為主?甚至要求立法改善時應該要以哪國立法機關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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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駐在國法院啊
為何這就應該成為雇員不能加入協會的理由?
不同法律體系不同法令基礎為何就不能生存於同一個工會底下?為什麼?
你之前一直談不同法令基礎,我已經告訴你,不同法令基礎不夠成必須區隔會員的理由
按照你的說法,因為是不同國家的法律,因為管轄權不一樣。我當然知道什麼司法管轄權,但為何因此就得拒絕當地雇主加入同一個協會?
團結權受憲法保障,到底又有哪條法律可以限制他們的團結權?
我認為,不管這個不同體系是行政法與民法的差別還是不同國家法律的差別,這都不應該是區隔會員的藉口,法律上也沒有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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