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by 堅決反對雇員加入 on 27/6/2008, 1:00 pm, in reply to "妳想要的是俱樂部不是工會"
舉個例子,TUC底下包括高物原教師護士醫師建築工人公車司機,TUC是在與政府談判最低工資時的最主要推手
爭取了最低工資的調整,大家都受惠,這些不同行業不同法令基礎的勞動者都屬於一個大工會聯盟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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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啊!你到底懂不懂法律?不懂就不要裝懂,好嗎?先去讀一下法學緒論再來談事情,你連最基本的司法管轄權觀念都沒有,還在那裡俱樂部,這裡工會的高談闊論
不論是TUC底下包括高物原教師護士醫師建築工人公車司機都是引用相同國家的法令,也就是這些法令最根本的母法都是該國的法律和憲法,都是同樣國情與法律精神產生出來的,有疑義要最高法令解釋時也是同一國同一法院,甚至釋憲也是同一部憲法
然而雇員有爭議就往當地國法院告狀,試問駐在國與我國完全是不同法律體系,不同法院,發生爭議時到底是要以哪一個法律體系為主?以哪國法院判決為主?甚至要求立法改善時應該要以哪國立法機關為主?
以上實務問題煩請您正面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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