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by LEGALCOW on 24/6/2008, 8:18 am, in reply to "Re: 迴響與回應"
法律權利義務都是相對的
部派同仁來自國內只擁有我國國籍
故享有權利也負擔相同義務
然而駐外雇員因雙重國籍
可享有我國權利時就引用有利法規
但應負擔我國相對義務時卻又引用當地國有利法規規避責任 ============================================
以上的說法很有問題
受不受當地法律保障,與國籍未必有關。
你不是英國人,但在英國旅遊被搶了,難道英國警察就不能保護你?
不管當地雇員有沒有加入受雇者的團結組織,台灣外館在勞動權益上還是得遵守當地法令。受雇者依法爭取基本權益,何錯之有?
受雇者的團結組織基本功能在保障勞動的最低標準權益,並靠著團結與協商的方式,為受雇者爭取勞動待遇。當受雇者不屬於同個組織時,勞動團結行為就非常容易被雇主所分化與破壞,這是勞工運動的ABC
請不要把勞動者的團結組織當成是雇主與管理者可以給予被管理者特別優惠或分利益的機制
籌組者很熱心,但是竟然還相信銓敘部的說法
您籌組的是受雇者的組織,這個組織要團結哪些人,竟然還去請教雇主的管理部門的意見
這就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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