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by 果嶺費 on 3/10/2008, 2:58:58, in reply to "Re: 酷吏而非能官!"
有沒有聽說過,司處長請外國駐台機構代表打完球後請客吃飯的部分可以報交際費,但打球的果嶺費、租球車等費用就不行報交際費,因為該處規定說司處長辦理球敘要先簽請部次長核可!難怪部次長每天公文批不完,因為連打球請客吃飯都得先擬計畫、上簽呈,再按宴客計畫實施,如果剛好「宴客計畫」那天下大雨,還得再重新擬一次宴客計畫,上一次簽呈!部次長每天等著批這種簽呈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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